1、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3、勞動密集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主要指單一建筑任一生產加工車間或防火分區,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超過200人,或同一時間生產人數超過30人且人均建筑面積小于20平米,從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倉儲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 4、“總建筑面積”,是指同一次申報時,該條中同一項所列功能場所在同一單體建筑物內建筑面積的總和(含地下室): (1)設在同一單體建筑物內不同部位的多個功能場所屬于本條規定的同一項的,其建筑面積應當疊加計算; (2)設在同一單體建筑物內不同部位的多個功能場所屬于本條規定的同一項,但屬于兩個及以上不同的建設單位,且場所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小時的樓板分隔并具備獨立疏散條件的,其建筑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3)同一單體建筑物內的多個功能場所分屬本條規定的不同項的,其建筑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4)本條規定的同一項功能場所分布在不同單體建筑物內的,不同單體的建筑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5、城市隧道工程: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市政、公路隧道。 6、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按照住建部的解釋及甘肅省相關規定,明確如下: (1)單機容量300MW及以上或總裝機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發電廠; (2)裝機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庫總庫容1億m3及以上的水電樞紐工程(包括抽水蓄能電站); (3)電壓等級330KV及以上的變配電站。 7、國家機關辦公樓:按照住建部的解釋,國家機關辦公樓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8、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按照住建部的解釋,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是電力調度、電信、郵政、防災指揮調度、廣播電視、檔案等的辦公用房。
2、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