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工作的通知
上 海 市 消防 局 文 件
滬消發〔2009〕150號
關于開展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工作的通知
局防火監督部,各支隊:
為切實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以及《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有關精神,對本市建筑消防設施實行年度檢測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測對象
檢測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檢測的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和本市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在建筑物、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報警、防火分隔、防煙排煙、安全疏散、滅火救援等設施。
二、檢測要求
自2009年起,各單位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每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檢測(以下簡稱“年檢”),其中:
(一)世博園區內單位的年檢工作必須在開園前完成;
(二)市、區(縣)兩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年檢工作必須在2009年底前完成;
(三)公安派出所管轄范圍內的單位,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年檢工作必須在本通知下發日起兩年內完成;
(四)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內可不年檢。
三、檢測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的聯動控制功能必須全部檢測;
(二)噴頭、火災報警探測器、室內消火栓、防火卷簾、應急照明等按不少于本單位總數的30%抽檢。
四、年檢分級
一級消防檢測機構可承擔所有建筑消防設施年檢業務;二級消防檢測機構可承擔建筑面積50000m2以下建筑消防設施的年檢業務,但不包括黨政機關、標志性建筑、經市級規劃部門批準的重要工程以及尚無國家、地方標準可循的復雜自動消防設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消防設施年檢工作是提升本市消防安全基礎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緊密結合當前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和日常監督檢查,積極推進建筑消防設施年檢工作。
(二)廣泛宣傳,強化服務。各單位要加強對社會單位的宣傳,提高社會單位對消防設施年檢工作重要性認識,對年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指導,熱情服務,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提高社會單位做好年檢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三)加強監督,確保質量。各單位要加強年檢工作的監管,特別是加強檢測單位的監督,對于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不按規定的服務權限、檢測程序、檢測范圍開展檢測業務的單位,要依法處罰并會同消防協會暫停該檢測單位的檢測業務,以有效規范本市建筑消防設施年檢工作秩序,提升年檢工作的質量。
此通知。
附件:1、開展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的法律依據
2、人員密集場所范圍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一:開展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
第十條(定期檢測)
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實施,也可以由專業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并獲得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實施。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應當自檢測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檢測報告報送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附件二:人員密集場所范圍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