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
應急【2021】23號
中國地震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為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推動實現更為安全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提出的“突出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原則要求,現提出以下意見:
關于這份文件與消防執法的三條簡要解讀:
(1)這是貫徹中辦國辦文件精神的一份文件,適用于消防。在文件第一段,即開宗明義地指出了這一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提出的“突出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原則要求’現提出以下意見……同時,這份文件發放給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也說明文件的精神適用于消防,在執法的某些具體任務、執法理念和手段等方面,這份文件都應作為消防執法的參照和依據。
(2)在行刑銜接方面對消防執法提出了要求。文件指出:嚴格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險作業行為刑事責任追究力度。發現在生產、作業中有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備設施,或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或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設備設施場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執法決定,或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等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情形,具有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行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要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應急〔2019〕54號),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堅決糾正有案不送、以罰代刑等問題。
(3)在執法協作方面對消防提出了要求。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加強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與消防救援機構的協調聯動,創新執法方式,強化優勢互補,建立安全生產執法與消防執法聯合執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執法合力。
以下是文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