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全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集中約談,會議對相關法律法規定中有關技術服務執業和管理的重點內容和法條進行解讀。
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
目前直接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主要有《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現行有效、仍然適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規范》(DB 51/T2049-2015)、《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應急〔2019〕88號)、《四川省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等。此外還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1號令)《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等也有明確的執業活動要求。這些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對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條件資格、從業活動、監督管理及相應法律責任等都進行了明確,是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的基本準則。
《消防法》相關重點條款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7號)重點條款
7號令于2021年8月17日經應急管理部第2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9月13日以應急管理部令發布,自11月9日起正式施行。7號令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服務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統性要求,其修訂出臺是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重要舉措,對加強機構管理、規范服務活動、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提升社會防控火災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從業條件
按照《消防法》有關規定取消了機構的資質許可,刪除原“資質許可”一章,新增了“從業條件”一章,并調整其他條文中涉及資質許可的內容,同時設置了新的機構從業條件,包括下調了場所面積,減少了從業人員數量,明確了維保檢測機構中消防設施操作員的具體數量,取消了高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人員數量有關要求。
二、從業范圍
解除了從業地域限制,規定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業;優化調整了從業范圍,將屬于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范圍的滅火器檢查、維修予以調整出去,減少社會單位和群眾負擔;新增了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咨詢、消防宣傳教育咨詢等從業范圍,進一步扶持機構發展;同時明確,機構出具的結論文件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和單位(場所)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充分發揮機構服務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三、監督管理
明確了四類監督檢查形式,包括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檢查(雙隨機)、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檢查、發生火災事故后實施倒查、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核查。具體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實施方式、抽查內容,實施倒查的范圍和內容,實施信用監管的內容和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服務活動的原則。
延伸解讀
關于機構違規從業、維保檢測弄虛作假等問題:
近幾年,天津“10·28”重大火災、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等暴露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從業、弄虛作假等問題,為了整治這些突出問題7號令進行了明確規范,如在從業條件中明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禁止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直接辦機構、搞經營,強化消防技術服務的市場屬性,減少非市場因素干擾。針對一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承接業務后,不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直接出具結論文件問題,將項目負責人或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規定,并設置相應罰則,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條文相銜接,明確界定了出具的虛假文件和失實文件的情形,便于工作實踐中認定和操作。
關于法律責任:
除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條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外,《規定》還明確了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等11類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
來源 | 四川消防119、消防檢測儀器廠